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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9 08:0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经信委 字体:[ ]

本办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月18

 

  一、为进一步依法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甄别原则:

  公文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应同时在《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表》(见附件)上注明理由。

  (二)秘书处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或不予主动公开的理由尚未注明,应要求拟稿处室予以明确。

  (三)对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秘书处可在公文印发后将公文转给政府信息公开处征求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拟稿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主动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商拟稿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定。

  六、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程序进行确定。

  七、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商确定公文属性。

  八、公文正式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处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公报室负责按月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选登。

  九、本办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表

文件标题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的理由(拟稿处室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处

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意

办公室主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