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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
发布日期: 2016- 10- 20 08: 3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商报 作者: 郭进 字体:[ ]

   10月19日,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从即日起,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存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等9种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无”生产经营单位指“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集中整治期间,对于存在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等9种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明火作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违反停产整改指令擅自恢复(组织)危险物品生产的相关责任人,将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通过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确保无安全保障小作坊在2017年1月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其他无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201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整治期间,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省市县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区域(行业)整改率100%,生产经营单位“三合一”“多合一”取缔率100%,并实现“五个一批”(即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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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关闭取缔

  1.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

  2.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的,或设置在加层违章建筑底下的;

  3.设置在危房内或设置在与危房安全距离不足的场所内的;

  4.设置在民房内不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涉及经营、储存、使用危化品、粉尘涉爆作业以及消防安全)且无法整治的;

  5.粉尘涉爆作业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含民房)内的,或服装、制鞋等其他可燃物品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设置在民房内的;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

  8.对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反复反弹的;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