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6-0133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文 号: 温政办〔2016〕13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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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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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12- 27 09: 2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加强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效保障水源保护区经济利益,进一步强化全民护水节水意识,特设立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用水区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补偿资金,供水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政府主导,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四条  把水费提取作为专项资金的筹集主渠道,实行水量水价和专项资金量联动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泽雅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瓯海区;瓯江山根水源(备用),涉及鹿城区、永嘉县。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六条  完善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原水价格构成,在原水价格中明确水源地保护资金,按年度实际用水量提取,纳入专项资金。

  第七条  统一水资源费收支管理,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水资源费省级返还地方部分纳入专项资金。

  第八条  按年度提取部分排污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专项资金,其中市级排污费资金按20%比例提取,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排污费资金按10%比例提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按300万元提取。

  第九条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9000万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5000万元,其余4000万元由用水区域县级财政分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分别分担10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瑞安市分担600万元,平阳县分担200万元。以上资金每年安排一次,每三年以实际用水量为主,兼顾人口、用水结构、污水处理量等因素对各地分担比例做一次评估调整。如今后有新增地区使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原水,也要纳入分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总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来源筹集情况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即根据各地集雨区面积、水库集雨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水域面积确定分配比例。其中集雨区面积(不含水域)分配权重为45%,按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人口分配权重为35%,按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2014年集雨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占比计算;水域面积分配权重为20 %,按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

  第十二条  山根水源(备用)生态补偿实行定额分配,每年向鹿城区和永嘉县各分配专项资金5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分配方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水源地县级财政,与上级一般转移支付、当地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与个人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森林抚育、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支出。

  第十六条  水源地保护资金原从珊溪(赵山渡)水库原水价格中提取定向用于珊溪(赵山渡)水库相关整治建设工程的资金,暂按原渠道执行,待工程融资清偿完毕后并入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实行奖罚。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重点突出水源地县级政府对入库支流和库区水质保护、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相关区域日常保洁以及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科学体现各地水源地保护任务量及工作成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审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会同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3年。2011年3月27日发布的《温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温政办〔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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