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6-0133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发〔2016〕4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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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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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6-08-15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
实 施 意 见

发布日期: 2016- 08- 17 17: 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的总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满足残疾人期盼,增进残疾人福祉。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完善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保障政策,落实社区管理,纳入救助“一卡通”,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助标准。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整合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有康复指征的“三瘫一截”残疾人给予适当康复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实现残疾人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目标。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在足额缴纳后,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0%以上,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2017年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落实一家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一种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及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市级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的名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动车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扶贫贷款贴息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地财政应当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各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 、取药等优先照顾,市属公立医院对特困残疾人免收个人自付部分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对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给予机构适当的补助。落实温州医科大学与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合作,发展康复医疗事业,加强康复教学和科研,培养地方康复专业人才。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教师,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支农的相关政策。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5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对自2014年起进入本市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满5年后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含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按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拨付,免收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残疾学生免收伙食费,对残疾学生提供每学期每生不低于150元的交通费补助。在全日制高校注册就读的残疾大学生据实报销学费、住宿费。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给予相应补助,并逐步提高。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照康复以市为主、托养以县乡为主、庇护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网络。到2020年,市本级和每个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规范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康复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等不同层次的服务。市本级及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鼓励中医医院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市级财政在省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各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施、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要求,享受相关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养老、医疗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资源共享,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规范服务设施管理,制订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制订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推动无障碍环境市、县建设。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城区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专用车提供免费停放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信息服务无障碍改造,落实各级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市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或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或字幕。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等交通工具,给予减免交通费用优惠。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残疾人文体工作者和文体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工作纳入文体人才队伍建设范畴,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施行的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建立市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12个、市级残疾人体育基地6个。残疾人社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服务标准,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各地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残健共融·益起行”助残行动,组织助残志愿者队伍到残疾人服务机构、扶贫基地、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到2020年,全市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乡三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向社会公布结果,并作为考核评价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内容。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涉残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平台和机制。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

  (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市、县(市、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建立残疾人权益状况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市、县(市、区)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实行律师坐班制度,开通残疾人服务热线转介和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渠道。

  市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本意见所指残疾人是温州市户籍并持有温州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

  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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