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7-0133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文 号: 温政发〔2017〕2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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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07- 07 09: 2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温州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若部门职责发生变动,分工随之变动。)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温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17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8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对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使用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土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二)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镉、铬、砷、铅、汞的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建成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危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填平金属表面处理废物处置能力缺口,到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分别新增13.41万吨、2.72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各级卫计委、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在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4.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施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合成革废弃物无害化处置为重点,同步规范废旧金属、废旧塑料、电子废物、废旧汽车及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责任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参与)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温政办〔2016〕90号),大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特色化和产业化发展。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5%。(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加强处置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到2018年,基本完成永嘉、瑞安、苍南等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完成永嘉、瑞安、平阳、乐清等地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建设,填平补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能力缺口。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街道)、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污染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乐清市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铜、镉、铬、镍、铅、砷、汞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和省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工作,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实施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典型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协等参与)

  (二)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科协等参与)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研究制订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对重点治理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保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委政府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并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作用,鼓励公众对乱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目标考核。制订《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当地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附件: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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