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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
发布日期: 2018- 10- 10 07: 3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晚报 作者: 柳宿 字体:[ ]

《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日前印发,该细则强调,对救助对象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

适用对象

该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户籍人口、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支出型救助标准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4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急难型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0元,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