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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9 11:1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   文件起草背景

2018年,省委省政府将数字经济确定为“一号工程”,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发展机遇,将发展数字经济作为今后的工作主线,先后下发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方案》,要求各地抓紧谋划数字经济发展思路,找准各地数字经济的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发展路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姚市长多次针对数字经济发展开展调研,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谋划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和数字经济产业政策。为了进一步优化“一号工程”产业政策体系,破解创新驱动乏力、产业低端锁定等发展难题,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市政府决定梳理、汇总现有政策中的数字经济政策条款,并且谋划、增补一部分针对性、实用性条款,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平台、项目和企业的扶持力度,形成我市数字经济专题政策文件。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

2.《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7号);

4.《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

5.《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6号)。

三、数字经济政策主要内容及执行要求

(一)政策条款内容

数字经济若干政策意见包含7个章节和20个条款,涉及发改、经信、财政、科技、质监、金融、农业、人才办等多个部门,从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品牌战略 、金融支撑、人才保障等多个维度,全方位优化产业环境支撑、要素支撑,促进我市数字经济走上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发展之路。

1.数字经济平台方面,要求各地、各级产业平台优先保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用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向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小微园等多层次产业平台集聚发展;开展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评定,创建一批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特色园区,支持申报、创建省市数字经济特色小镇,分层次给予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一定财政奖励。

2.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研发投入、首台套设备、首版次软件、创新机构建设等企业创新活动,分别给予财政奖励;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攻坚,对于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3.数字产业化方面,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上台阶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对比工业经济企业,第一档上台阶的税收收入标准降低到3000万元;扶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发展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对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提出集成电路专项政策,对于集成电路企业的设备、软件投入以及产品流片,分别给予一定财政奖励,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壮大。

4.产业数字化改造方面,重点推进工业领域、农业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数字化改造提升,通过财政奖励,激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和应用上云;奖励、培育“阳光农场”,鼓励农业、服务业领域新零售、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对于无人便利店、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等新零售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5.培育品牌竞争力方面,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获得各级质量奖,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或者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分别给予财政奖励,对于企业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不同层次的补助。

6.产业金融支撑方面,加大数字经济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对于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对于成功上市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的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7.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结合“人才新政40条”,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专项性引进行动,鼓励引进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海外精英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安排一定的专项比例予以重点支持;企业引进从事过数字经济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优先列入“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二)政策执行要求

1.   适用对象。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企业。与《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等政策重合的内容,遵照原政策条款。

2.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各区和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 实施期限。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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