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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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意义 2018年2月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国家在浙江部署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又一战略平台,肩负着国家赋予浙江的通过先行先试实现民营经济二次腾飞的战略任务。建设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浙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省加快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温州民营经济体制机制优势、温商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和“温州人”经济优势,加快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积极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和智能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依据 2018年2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11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8〕52号)。2018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0号) (三)起草过程 自2017年初开展自创区创建工作以来,特别是自创区获批以来,市科技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思考,深入调研,起草并多次修改完善《若干政策》。9月21日,省政府召开了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等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政策》的送审稿,经市委第48次常委会、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若干政策》具体举措 《若干政策》聚焦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重点环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和智能装备产业创新中心,坚持加大力度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盯自创区重点平台、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发展,拟定了高质量推进自创区建设“十二条”政策。 一是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载体战略,提升两大主导产业创新能力。二是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载体,打造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创新联合体。三是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两大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是实施“瞪羚行动”计划,加大两大主导产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五是强化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面提升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创新能力。六是鼓励各类资本投资两大主导产业,支持企业引进创业投资。七是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加快推进孵化体系建设。八是支持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布局全球创新链。九是加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主体作用。十是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十一是加大科技金融支持,降低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十二是加强重点工作攻坚考核,聚焦聚力推进自创区建设。 三、《若干政策》实施要求 《若干政策》全覆盖自创区的“一区五园”范围,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一区五园”所在地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自创区“一区五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除享受本政策以外,如有符合其他政策要求的事项,均可享受。 《若干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自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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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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