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3 14:26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2018年12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办〔2018〕129号,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饮用水源安全事关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将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五水共治”碧水行动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落实。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确保了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但目前我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等各不尽相同,对照水源保护规范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近期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中,温州市仍有多个饮用水源地存在不少环境问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为切实推进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最大限度消除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出台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出台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基础性工作、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能力、管理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共7章内容。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基础上,结合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适用范围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原则,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和水源地环境安全为总目标,以整治削除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确保市民饮水安全。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落实基础性工作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隔离设施,定期维护修缮,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数据库,做到“一源一档”,定期更新完善。

(三)加强监督管理及污染防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符合二级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无旅游、游泳、畜禽养殖、投饵式养殖、网箱养殖、垂钓等行为,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无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等;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法建筑、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依法逐步退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符合准保护区的管理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排污口,无畜禽养殖场(小区),无堆置和存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和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餐饮项目,以及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留,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着力加强蓝藻水华防控,防止饮用水水源地蓝藻爆发;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处置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旅游经营活动整治,积极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四)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环保、水利等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常规监测;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须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自动预警环境监测体系,对水质实现实时在线监测;供水单位须定时检测水源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

(五)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截污工程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编制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属地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部署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切实履行基层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市县两级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市场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水库业主单位等,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参与。

解读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原文: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