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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要求,在各单位上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编制《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决策实施满一年,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附件: 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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