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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激励农技人员创业
发布日期: 2018- 02- 24 08: 0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日报 字体:[ ]

日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科技厅联合发文实施《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意见》首先明确提出,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到省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科技服务或在省内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离岗期间,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意见》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在岗的农技推广人员可通过合同等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

为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意见》明确了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意见》还明确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为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意见》明确改革现有职称评审制度,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领导干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以上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企业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 (记者 翁杰 通讯员 高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