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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1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构建科学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1)。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寒潮、低温、大风、大雾、雷电、霜冻、高温、干旱和冰雹等十四类。 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见附件2)。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 温州市气象台负责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等区域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条 在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要做好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 仍维持的,对应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如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条第一至六款内容,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八)各级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在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要做好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当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属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须在岗的员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员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员工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员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下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五)员工(除必须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温州气象”微信和微博公众号、“温州天气”网站、温州电视台各频道、温州人民广播电台各频率为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平台和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息。 洞头区和各县(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微信、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为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扩大预警信息覆盖人群。 各发布和传播平台应自收到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刊发)。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途径,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及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有关单位应当从当地气象部门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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