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196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文 号: 温政办〔2018〕24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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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4- 10 12: 2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招投标服务,根据《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温委改办〔2017〕4号)、《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委发〔2018〕9号)和《“深化改革优环境”十一条措施任务分解表》(温委办发〔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招标投标“提质保廉增效”的核心目标,重点建立健全“四个体系”:继续推进招标投标集中监管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体系;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健全互联共享的招投标服务平台体系;进一步健全招投标部门联动监管体系,统筹协调线上监管与线下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打击串通投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破解招投标市场顽疾;进一步健全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督考,注重宣传引导,不断推动招投标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形成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并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依法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权集中委托招投标集中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明确招投标环节各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招投标监管创新举措的操作细则。制定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制度,调整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定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

(二)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作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由项目前期招标人制定招标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倒排时间安排,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深做细准备工作。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前,应组织招标文件集体审查和论证。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需求,提前介入重点项目招标准备工作,做好标前辅导。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到位、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等履约情况的检查责任。招标人应将履约检查情况定期报送至相关部门。

(三)加强招标方式变更核准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招标方式变更论证,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方式变更后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主动对接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招标方式变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应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招标情况。

(四)落实民间投资项目业主自主权。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依法不得限制本县(市、区)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业务。不得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约定或要求建设单位承诺由建设地注册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建设。

(五)加强评标专家监督考评。在扩充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温州片区库容的基础上,遴选出一批品德好、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的专家,组建工程建设资深专家库(应急专家库)。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管,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并及时公示,健全完善专家清退机制。进一步加大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的公开公示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范,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业主等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业绩、市场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实时公布评价排名及不良行为,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档管理。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外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金额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金额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合理运用综合评价结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七)优化招标服务。推进“互联网+招投标”,全面推行从招标项目受理登记、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报名到中标合同备案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拓展远程异地评标,积极对接省内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技术对接,开拓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的区域范围。推行CA数字证书互认,在市内任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CA数字证书的,经系统对接后可实现“一处办证、全市通用”。

(八)推广综合最优价评标。制定和推行符合我市实际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分类指导。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和标准,明确“综合最优价”的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等评分因素及其分值权重,供招标人自主选择。进一步明确“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及评标定标的方法。

(九)加强信息公开共享。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进招投标活动相关信息公开共享。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在网上发布并推送至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汇总公开。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信用共享和动态更新。

(十)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等事项关联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活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进一步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查询、信用承诺等信用产品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十一)加强联合监管。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辟电子监管通道,接入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系统,并开放端口给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使用。推行投标行为“四查机制”,对计算机硬件特征码、IP系统特征码、网络特征码、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等进行信息比对分析,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项目招标方式变更情况、中标结果、合同备案情况、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推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投标活动中涉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等推送至纪检监察部门,将招投标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推送至公安部门,将项目中标结果推送至财政、审计部门。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十二)加强招标投标的投诉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打击查处工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络室。建立标后综合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公共资源管委办、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标后定期巡查的工作责任,对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或装修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的房建等其他项目,按照10%的比例分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随机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的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合力予以打击,严肃查处整顿。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投标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牵头推进改革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

(二)强化协作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三)强化宣传引导。认真总结、评价招投标改革工作成效,深入宣传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强化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提高改革工作的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招投标改革经验,并予以全面推广。

附件:温州市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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