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1966 主题分类: 应急
文 号: 温政办〔2018〕2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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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
关于温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4- 17 15: 2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经信委会制定的《温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价格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用盐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浙经信盐务〔2017〕154号)、《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17〕63号)、《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政发〔2005〕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

1.5 风险评估

食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关乎国计民生。2003年3月“非典”时期,受谣传吃加碘盐能预防“非典”,全市出现抢购加碘食盐;2009年6月受食盐包装和品种更换的影响,我市苍南、平阳、泰顺等地相继发生食盐抢购;2011年3月日本地震福岛核电站爆炸,因谣传吃加碘食盐可以防核辐射,全市发生食盐抢购,短时间内销售食盐7944吨。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食盐市场供应主要风险因素有以下7个方面:

1.5.1 因台风、地震、风暴潮、洪水、飓风、大面积大范围持续强降雨(雪)、冰雹等因素,致食盐生产量降低、运输不畅,直接影响食盐供应;

1.5.2 因战争、社会突发事件等因素引发公众恐慌性抢购,对食盐供应造成较大影响;

1.5.3 突发重大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因素引发的关联性食盐需求量突然加大,造成食盐市场供应存在风险;

1.5.4 食盐重点生产地区,因海水环境污染、盐产品污染而导致食盐市场供应风险;

1.5.5 因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等政策变化对食盐市场供应造成一定影响;

1.5.6 因相关食品类商品大面积涨价或网络谣言及人为炒作等原因发生食盐抢购,对食盐市场供应造成影响;

1.5.7 因食盐品种更换或包装更新引发的抢购给食盐市场供应造成风险。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

为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温州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由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县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食盐应急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1市食盐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市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启动(终止)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指令,向社会发布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食盐市场供应信息,视情向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行动建议;按照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综合各方面情况,起草有关文件报告;完成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负责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视情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和调用机制,及时提出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处理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对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价格,依法提请实施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确保食盐运输通道通畅,防范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哄抢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相关资金的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保障食盐应急运输,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

市商务局:协助做好食盐市场运行监测,指导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虚假宣传和侵权假冒行为;负责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中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

市盐业公司:负责执行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保证食盐储备充足,及时掌握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按照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食盐的采购、调运和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盐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食盐市场预警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食盐库存、价格及食盐市场动态实施监测分析,并按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随时报告。

3.2 预警报告

建立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发生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供应或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各县(市、区)经信、发改(物价)、商务部门和食盐批发企业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4个等级。

4.1.1 一般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Ⅳ级):在1个县(市、区)1-3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4.1.2 较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在2个县(市、区)总数不超过5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4.1.3 重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在3个县(市、区)总数不超过6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或断档,居民出现抢购。

4.1.4 特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Ⅰ级):在4个县(市、区)及以上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食盐销量超出正常销量1倍以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大面积脱销或供给中断,居民抢购现象十分严重。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时,相关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判,指导有关乡镇(街道)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食盐应急机构相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分析情况,迅速做出评估判断。

4.2.1 Ⅳ级、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Ⅳ级、Ⅲ级或Ⅱ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相关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超出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处置能力,确需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由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提出申请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超出市食盐应急机构处置能力,确需调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由市食盐应急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4.2.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确认出现I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确需调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由市食盐应急机构提出申请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保障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1)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食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处置情况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根据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盐业公司负责食盐储备调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食盐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市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市盐业公司视情安排实行24小时满负荷配送,保证市场供应。

(4)县(市、区)食盐应急机构要迅速落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应急措施,24小时监测本地区食盐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4.3 应急响应终止

食盐市场异常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食盐供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事件分级,各级食盐应急机构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食盐应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上级食盐应急机构和本级政府。

5.3 补足储备

按照原储备规模,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及时补足食盐应急处置中调用的各级储备盐。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按照《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足额安排食盐储备,加强食盐政府储备库存核查,提高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布局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食盐储备企业必须按质按量保证食盐储备。

6.2 经费保障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公路、铁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保障运力,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

6.4 市场秩序保障

发改(物价)、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提请实施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6.5 通信保障

各级食盐应急机构建立应急通讯录,收集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处置期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食盐应急机构及成员单位,要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食盐供应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技能的探讨和交流。各级食盐应急机构要适时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

7 附则

7.1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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