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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标准地”项目监管规定出炉
发布日期: 2018- 06- 05 08: 1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今年,我市开始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标准地”项目建设监管和竣工验收提出了更高要求。记者6月4日从市住建委获悉,配套的《“标准地”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联合竣工验收规定(试行)》已经制定,将就相关监管、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和加强。

根据该规定,在标准地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施工责任单位以“标准地”现场为中心,实现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化、文明施工样板化、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

与此同时,标准地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监督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对不按承诺标准施工、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要加大监管力度。

在竣工验收环节,依照流程,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机构提议组织联合验收。经现场联合验收会议后,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要在结论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就相关验收环节,此次规定明确时限。

依照规定,“标准地”工程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如果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记者 章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