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741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办〔2018〕70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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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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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8- 07- 11 10: 1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消防职责

市、县两级要出台配套执行制度,固化消安委办公室实体运作机制,明晰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出台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和《温州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温政办〔 2012 〕198 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温委办发〔2016〕93号),制定出台本地区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安全形势汇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各行业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行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社会单位要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加强全过程全方位消防管理。

(二)固化实体运作。市、县两级要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固化市、县两级消安委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机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联络员分批到消安委实体化办公室开展轮岗;定期分析、通报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策支撑。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每年年初要谋划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绩、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和平安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二、强化事中问责

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预警、函告、督办、约谈等制度,通过强化过程督导推进责任落实。

(一)预警制度。建立全市火灾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双预警”工作机制,每月通报各地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对当月被评为红色预警的地区,启动函告机制;对连续两个月为红色预警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对季度内连续为红色预警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

(二)函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函告知: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工作任务的;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落实相关消防工作的。

2.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考评的。

3.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4.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三)督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下发督办通知或采取挂牌督办:

1.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未将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

2.未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

3.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编配要求的。

4.未落实消防保障经费的。

5.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6.对督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7.辖区或行业连续发生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8.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

9.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督办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市消安委报送整改计划; 市消安委要在接到整改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确定整改计划后,市消安委要跟踪督导,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四)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

1.未有效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挂牌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

2.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3.辖区或行业当年发生2次及以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4.突破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控制指标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约谈具体由市消安委牵头组织实施。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对象应当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消安委。

三、严肃事后追责

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责任追究联席会议,明确相关责任追究权限和相关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相关要求。

(一)责任追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1.造成1人以上死亡、10人(含)以上重伤、受灾30户以上、过火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尚不构成犯罪的。

4.因工作不力,导致我市在省级有关消防考核中排名末位的。

5.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原则上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的火灾事故,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市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由同级政府指定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相关责任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提请同级政府批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责任追责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严格执行。

(二)一票否决。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一票否决”:

1.对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当年发生1次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

3.对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4.发生火灾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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