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17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文 号: 温政办〔2018〕7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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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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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7- 16 10: 0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工作,明确验收工作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工作。

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工作是指市域铁路项目投入试运营前,为确保运营安全并满足基本服务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专项验收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域铁路投入试运营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要求开展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各项运行指标须达到试运营基本条件要求,并组织试运营验收。未经试运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四条  试运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1.《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

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9-1999)

5.《市域快轨交通技术规范》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含经备案的相关企业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第五条  试运营验收的成果包括各类验收意见书、鉴定书、合格证书和同意试运营的批准文件等。

第二章  验收工作内容

第六条  试运营验收包含工程质量验收、专项验收、专项工作、应急演练以及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工程质量验收是指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的项目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消防、人防、水利、环保、海洋环保、卫生防疫、特种设备及工程档案等验收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工作包括施工、规划、供电、节能、票价方案相关工作的行政许可及运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

应急演练由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包括火灾救援演练、突发大客流应急演练等。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及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验收领导小组领导试运营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验收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政府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验收办负责落实验收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各项验收工作,并开展验收工作督查、督办。

第八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试运营各专项验收和专项工作,出具验收意见或许可文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积极推行联合验收、并联验收。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合专项验收工作和专项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向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报请验收范围、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工作初步计划及验收工作准备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下发验收工作实施方案。验收办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分工、时间及要求等。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由验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专项验收。根据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成立专项验收小组,及时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在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任务。

(一)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衔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出具档案验收文件。

(二)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火灾救援、突发大客流应急等预案制定和演练开展。

(三)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票价制定方案编制,出具票价方案批准文件。

(四)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节能目标和规范执行情况,组织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文件。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出具核实结果文件。

(六)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市残联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出具验收文件。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公交接驳配套方案。

(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涉河涉堤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水保设施自主验收,形成验收文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防疫验收工作,出具同意试运营的意见。

(十)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期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审核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等事项,出具同意试运营的意见。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出具海洋环保验收文件。

(十二)市安监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试运营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十三)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人防工程(含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十四)市质监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特种设备是否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完成使用登记工作。

(十五)市残联负责衔接市住建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无障碍设施验收,出具验收文件。

(十六)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工作,出具消防验收文件。

(十七)市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十八)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落实试运营应急演练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环保、消防、人防、防雷、卫生等专项检测委托;配合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营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在上述专项验收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项试运营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报告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营的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所需材料包括工程建设综合报告、试运营准备综合报告、公交接驳配套方案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前完成各相关专项验收和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参建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有效的验收资料;因其提交验收资料有缺陷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收回验收意见书,并组织复验。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参建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如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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