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1966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温政办〔2018〕93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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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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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9- 14 16: 1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我市市区景观亮化建设成果,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魅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协调、分步推进、长效管理”的原则,围绕美丽高雅、常态养护、统一启闭、安全有序的景观亮化目标,以重要街区、标志建筑、城市公园、交通要道等为亮化重点,以沿江、沿河、沿路亮化为烘托,切实加强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管理,增强城市夜景的美化功能、环境效果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浙南科技城范围的景观亮化管理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实施内容

(一)分期推进、统筹管理。

1.2019年1月底前,组织梳理市区重点区域已建景观亮化设施,经市直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筛选出一、二级控制的景观亮化设施,属一级控制设施的,先行采购安装远程控制设备(RTU),并纳入市级城市照明远程监控系统实行“一把闸刀”控制。后期新增景观亮化设施,根据规划建设逐步纳入“一把闸刀”控制。

2.2019年12月底前,通过升级市级城市照明远程监控系统,在温州市市政管理处设置景观亮化控制中心(一级控制平台);各区(功能区)、封闭区(实行“资地平衡、封闭运作”的特定区域,目前特指中央绿轴和滨江CBD商务区范围)及其他景观亮化管理主体各自设立区级景观亮化控制中心(二级控制平台),其亮灯安排报一级控制平台同意后组织实施,最终形成“一级平台控制二级平台启闭,二级平台控制其管辖范围内的景观亮化启闭”的市区景观亮化工程“一把闸刀”控制体系。

住建部门要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趋势,依托温州自然山水特征,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夜景整体效果,编制《温州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0年)和《温州市区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达到城市设计深度。今后市区景观亮化工程必须根据上述规划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落实“一把闸刀”管到底。

(二)分时控制,动态调整。

市区所有景观亮化灯饰,分平时模式(周一至周四)、周末模式(周五至周日)、重大节庆模式。景观亮化亮灯时间根据季节的变化作动态调整,具体时间为夏秋季(4月15日至9月30日)每晚19:00至22:00,春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14日)每晚18:00至21:00。

表演类灯光按场次举行。各区域亮灯的场次安排和具体时间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可根据天气等实际情况,由二级平台报一级平台批准同意后动态调整。

(三)完善控制,智慧监管。

建立健全温州市城市照明监控系统平台,利用数据采集、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物联网、视频远程监控等技术与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城市景观亮灯运行情况,全面提升城市景观亮化的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健全规章,规范运作。

修订《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实现景观亮化工程从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资金保障等环节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区景观亮化行业管理制度与养护作业技术要求,牵头考核市区景观亮化管理工作;完善城市照明远程监控系统,保障景观亮化正常运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景观亮化设施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编制《温州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0-2030年)和《温州市区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景观亮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电力局:负责制定景观亮化工程供电方案,做好亮化工程的有序用电工作。

各区(功能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名城集团为管辖范围内景观亮化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景观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相应的运行费用。

(二)保障资金投入。

景观亮化设施分三类,第一类为市本级管理的景观亮化设施,其运行费(包括维护费、电费,下同)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为纳入一级平台控制的景观亮化设施,其运行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担。第三类为功能区、封闭区内和二级平台控制的景观亮化设施,其运行费由亮化责任主体自行承担。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建设景观亮化设施,各区政府另行制定政策对其运行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明确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级景观亮化监管中心(设在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区景观亮化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指定的单位要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其他亮化管理主体要明确管理机构(部门),落实城市景观亮化运行管理职责,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设施移交、养护管理等工作。

2.加强管理维护。各区(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景观亮化管理维护工作,各封闭区要按照归口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社会企业自建景观亮化设施由其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或按“谁委托、谁出资”方式委托属地政府管理。景观亮化维护可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化机构实施管理,提高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管养水平。

3.完善联动机制。凡纳入财政支出、补助的景观亮化设施,在两级控制平台统一指导协调下实行分级控制,切实做好平时模式、周末模式和重大节庆模式的运行保障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制定《温州市区景观亮化运行考核办法》,对各区(功能区)、责任单位景观亮化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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