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2003/2018-0196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文 号: 温政发〔2018〕1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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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 09- 19 07: 3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常态下“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理财治税的改革方向,科学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事权清单管理,明确市与区支出责任,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逐步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我市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责任,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省制定的市县财政事权清单范围内,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其中,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区级负责,市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共同负责,受益范围覆盖温州市区全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综合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结合各级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级财政事权。在有利于行政效率提高的条件下,市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区级办理。

4.激励区级政府主动作为。通过制定财政事权清单,合理确定区级财政事权,激励区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5.实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功能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划分。

在中央统一制度框架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区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确定,对不合理及管理交叉的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进行调整,逐步形成清晰的市与区财政事权清单。

1.制定市级财政事权清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根据省制定的市县财政事权清单,制定市级财政事权清单,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适度加强市级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区级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功能区)行使,并通过推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区级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区(功能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制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按照财政事权属性和划分原则,制定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规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逐步将义务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3.明确区级财政事权。属于省制定的市县财政事权清单范围内的,且未列入市级财政事权清单和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的事项,明确为区级财政事权。其中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级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中央、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支出标准内,赋予区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履行财政事权,更好地满足区级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行使,市委、市政府对区级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逐步将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4.建立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对因中央、省改革形成市区财政事权发生变化的,按照中央、省规定及时调整;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现行市区财政事权划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事项,要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情况,做好统筹划分,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事项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划分。

(二)完善市与区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级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区级行使,要通过市级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确定的财政事权,应当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市区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根据中央制定的统一标准,由市与区(功能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流域生态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区(功能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区(功能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功能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级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功能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市与区(功能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与区(功能区)按比例分别筹集相应资金;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区(功能区)负责筹集资金,市级视财力以及区(功能区)工作绩效情况适当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3.区级财政事权由区(功能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区(功能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取得省政府发行的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区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负担相应经费。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不得擅自调整省、市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应分别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事权情况,分类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改革。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退出,过渡期间由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属于委托区级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属于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可以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市与区(功能区)分担机制。对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事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其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存量专项资金),要明确设定期限,原则上以3年为期;非市委、市政府按程序确定特定目标的财政专项,在2020年前一律退出。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坚决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通盘考虑、统筹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一)职责分工。

市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功能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级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支出责任。

(二)时间安排。

1.2018年,根据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推进温州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2.2019-2020年,按照中央、省改革部署,制定市级财政事权清单和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基本完成相关领域改革,逐步形成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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