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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8 15:35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我市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对我市民办教育政策作出修改调整,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3.《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初,市教育局启动政策制定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形成《实施意见》初稿。2018年1月,市教育局就《实施意见》召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师等征求意见会。4月至7月期间,市政府就《实施意见》三次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7月18日,《实施意见》开始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历次征求意见情况,对《实施意见》作了修改。8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实施意见》。9月11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八条,包括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建立健全办学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按照“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原则,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原则,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

第二部分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部分是建立健全办学机制。放宽办学准入条件,落实温州市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第四部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努力形成学校办学特色。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荣誉奖励、党内评优等,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部分是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市财政每年继续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土地校舍优惠和师资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的引进力度。鼓励对特别优秀的品牌教育引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鼓励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对民办学校上年度获评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立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机制。对民办学校用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设立温州市民办教育基金会,接受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各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当地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机制。民办学校学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合理用地需求。

第六部分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第七部分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督政、督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加大民办教育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力度,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温州实际的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制度。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研究院、基金会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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