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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9 17:00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订《通告》的必要性

燃放烟花爆竹是整个华夏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节日、喜事、庆典、祭祀都要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老百姓一种表达心情的方式。但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带来大量危害:

一是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其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是污染空气和城市环境。烟花爆竹燃放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物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也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

三是噪声扰民。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震耳欲聋的巨响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放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同时兼顾传统民俗,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订了《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温州市城区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进行限制。

二、制订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21日颁发);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3.《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三、起草说明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指导思想是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传统节日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将主要城区设为限放区,除限定时间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通告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环节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地点;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关于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和公安、安监、质监等多个部门,更离不开社区居委会、各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我市10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仅靠个别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难见成效,必须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才能管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限放区域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禁止燃放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八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由于洞头区区域特点,温州城区目前规定除洞头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以后根据城市建设情况修改。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

烟花爆竹 “限放”,核心是如何确定燃放时间,这也是本规定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外地市做法,燃放时间和时段确定在传统节日春节期间,同时还要考虑市民的正常休息,既不能长期,也不能搞“全面开放”。规定:限制燃放区内2019年2月4日至2月6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可以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关于查处案件分工

为避免推诿,依照职责分工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处罚法》进行了明确。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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