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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10: 2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把在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形成的好政策、好做法,提炼总结而成具有系统性、保障性和持久性的地方行政规章,从而更好地推进“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记者12月5日获悉,《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市委、市政府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146项责任清单,并将《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旨在通过办法的制定,彰显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提升市场主体的信心与获得感。

吸收不少突破性举措

在市场主体保护和平等准入方面

明确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实行重大涉企案件风险报告,建立企业家等经营者紧急事态应对机制。

在生产经营要素获取方面

明确各地政府应当按照年度供地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建立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在符合条件下,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放宽至25%。

在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方面

要求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市场主体开办登记、用电用水用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办结。

《办法》吸收不少我市创建“两个健康”80条新政、146清单和“推新政破堵点12条”的相关内容,如实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开展助企服务、实施惠企政策“直通车”、创新信用修复、推行柔性执法等不少有突破性、有影响力的举措都被吸纳进《办法》里。

杜绝“朝令夕改”

在众多企业主对营商环境的反馈中,有一条建议一直高频出现——部分政策“朝令夕改”的情况,扰乱了企业正常的投资经营决策和执行。希望政府保持出台政策的一致性。

这一诉求,在《办法》中得到明确回应。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和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或变更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

特别是市场关注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经常被提及的理由,包括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第二十七条都明确,不能成为违约毁约的理由。此外,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补偿市场主体因此所受损失。

这不仅是我市首次在相关文件中如此明确和准确地描述相关问题,也是对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市场主体关切的及时回应。

记者:夏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