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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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健康温州建设,切实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需求问题。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要求建立针对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8年1月,省人社厅提出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要求各地市择定一个统筹区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同时,市政府也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办法》的实施范围和人群?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在温州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试行长护险制度,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员。 三、长护险的筹资来源和费用筹集标准是多少? 建立长护险制度所需资金,通过调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来筹集,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负担,具体筹集的标准为: (一)根据参保人数从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中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0.25%,按月划拨,纳入职工长护险基金。2019年缴费基数尚未公布,以2018年缴费基数为例,预计从职工医保基金中划拨约人均153元左右,具体划拨金额随缴费基数的浮动而动态调整。 (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按年一次性筹集: 1.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0.05%筹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本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按年一次性缴纳。预计制度实施首年在职职工每人划拨约30元左右。 2.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1%筹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由本人按年一次性缴纳或选择由养老保险金(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预计制度实施首年退休人员每人划拨约60元左右。 四、长护险待遇如何认定? 因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以及因年老导致失能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应当进行失能等级评定。 五、哪些机构和人员可以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护理院、中心、站)、养老机构等,可以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与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简称协议护理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同时,失能人员也可由家庭成员或指定人员等个体服务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六、本《办法》规定的护理方式有哪些? 保障对象可根据护理需要,选择机构上门护理、居家亲情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等服务形式。 七、长护险的待遇标准如何设定? 长护险待遇以护理服务方式支付,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护理费用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失能等级分别设定最高限额。其中,重度一级、二级、三级的每月最高限额分别缴费基数的50%、40%、30%计算,但每月护理费用限额不予转存使用,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护理方式,按以下比例支付:由机构上门护理以及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或护理病区接受护理的,长护险基金支付80%;由家庭成员或指定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基金支付40%,其中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费用不超出护理服务包费用的50%。 以2018年为例:
说明:长护险基金支付额度根据每年缴费基金浮动而相应调整 八、长护险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等级的长护险待遇。 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经申请评定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护险待遇。 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 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定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终止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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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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