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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修订“总部政策”
发布日期: 2019- 06- 18 07: 4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都市报 字体:[ ]

近日,鹿城区对该区原“总部政策”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加快鹿城区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向更多有志于来鹿城发展的企业敞开怀抱。该政策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鹿城区对原“总部政策”进行修订,在认定条件、行业范围、奖项设置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

从政策支持方面来看,新的政策对总部企业主要有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等三方面支持。

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总部除外):奖励额度为企业入驻当年(年度)形成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入总部型企业的团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金融总部,除市级政策给予的开办补助外,次年给予实收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对其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自认定之年起连续奖励5年:前3年给予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对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高管(企业总部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对已落户的总部型企业,以上一年度对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上一条款的政策。

对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其本部在鹿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5年内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在鹿城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已落户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机构除外),新增租用办公用房、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参照新落户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相比以往,一是认定条件降低。总部企业在鹿城区外下属企业从3家变为1家,对原政策规定的与总部统一核算、对下属企业营收占比不低于20%等要求均已去除;二是政策覆盖更广。新政策覆盖了制造业、综合业态、现代服务业、网络经济、建筑业、金融机构以及“三新经济”企业,基本完成全行业覆盖;三是着重突出增量。对新落户总部从原先的“两免三减半”变为对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进行“三免两减半”;对本地总部增量部分“两免三减半”奖励,变为以上一年度对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四是奖项更加合理。对原总部政策规定的八大奖励进行整合,去除较难操作的条款。目前新政策整合为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等三大奖项;五是兜底约束条款。对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应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原则上十年不迁出鹿城区。(记者 吕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