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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政
发布日期: 2019- 08- 19 09: 1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出台。这是温州首次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并细化了救助标准。接下来,温州将有一批低保对象“划”到特困人员行列,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将高于低保对象。

这份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有哪些什么具体规定,记者请市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提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同标,其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外,市本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参照驻地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每月再增加200元)。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温州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具体由各地组成评估小组自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和临时救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可选择两种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公办或“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对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供养服务并签署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也可采取“户院挂钩”的方式,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优化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市民政部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自理能力评估、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经济状况核对、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资源链接、照料护理、送医陪护、社会融入、临终关怀等多元化的服务。

目前,市民政部门已经汇聚了40多家爱心志愿团队,给特困人员带去心理疏导、定期照看、爱心陪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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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对象属于特困人员?

答: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记者 庄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