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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2 15:44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为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吸纳丽水、嵊州、西安、安庆等市针对房票安置制定的先进政策,并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多次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制定了《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一)我市存量安置房源富足,存在利用不充分、闲置等问题。市区各征收项目现行存在大量房源待建和存量房源冗余闲置的矛盾,而各区、各街道之间房源信息又不互通,无法及时统筹调剂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安置资源和安置周转等经费的浪费。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单一,与安置户多样化的需求相矛盾。根据现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安置户仅有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两种选择,但因个体自身差异,安置户对安置方式有多样化的需求却无法满足。

(三)市区新增商品房供应量和商品房库存量充足,能够满足推行房票安置后安置户的购房需求。

二、制订目的

(一)拓宽安置渠道,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二)促进现有存量安置房源的有效利用,降低安置项目的建设成本。

(三)提高征收地块的区域价值,推动城市面貌更新,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二)各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功能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建、资规、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

(四)房票样式统一制定,实名持有,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五)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止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

(六)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可以跨区使用,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七)选择房票安置给予对应的货币奖励和购房奖励。

(八)选择房票安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配套政策和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解读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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