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11/2020-0498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 号: 温财教〔2020〕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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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10-12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12-20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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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0- 14 10: 4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财政局 字体:[ ]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温州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提升全市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动文化温州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助推“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1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媒体融合发展创新、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千亿级文化产业推进、网络文化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优化、对外文化交流拓展、文化人才和文化名家培育等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重点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市级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项目,引领带动乡村文化振兴和城乡整合,促进温州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管理;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文化温州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平衡;

(三)突出绩效,专款专用,实行以使用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扶持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负责扶持资金审核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协调市文广旅局、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文明中心等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文化温州建设发展相关实施管理办法;根据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温州发展项目库、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报;提出扶持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对本部门扶持资金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扶持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扶持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对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照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九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项目。包括深化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学习宣传研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深化“温州学”研究、永嘉学派研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项目。包括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乡镇社区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三)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包括温州传统历史文化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四)媒体融合发展创新项目。包括打造新型主流媒体、推动内容技术创新、强化机制体制建设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五)文艺精品创作繁荣项目。包括文艺精品创作、文艺原创扶持、繁荣发展基层文艺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六)千亿级文化产业推进项目。包括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打造文化产业支撑平台、文化产业博览会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七)网络文化传播项目。包括打造网络主旋律传播矩阵、丰富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供给、规范网络内容传播秩序、健全文化网络传播体系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八)公共文化服务优化项目。包括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文化礼堂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九)对外文化交流拓展项目。包括推进对外文化交流、提升对外文化传播能力、促进对外文化贸易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十)文化人才和文化名家培育项目。包括打造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文化人才发展生态等方面的重点扶持项目。

第十条  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文化温州建设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需求方向集中投入,以绩效目标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实行项目制管理,申报单位需明确项目的具体用途、实施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具体如下:

(一)哲学社科项目

1.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理论创新和宣传普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予以补助,分类分档,每个课题不超过10万元。

2.对市级社会科学方面优秀和重要的学术著作出版予以补助,分为全额和部分补助两种,全额补助额度以合同约定为准,部分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精神文明创建项目

1.对获评温州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优秀阵地补助5万元、获评温州市“春泥计划”的城区示范点补助5万元。

2.对新获得温州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四星级“社区类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温州市示范文明村镇、五星级“社区类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文化产业涉企项目

1.对时尚创意设计产业进行培育,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鼓励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

⒉对休闲旅游业进行升级发展,提升旅游产品品质、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市场、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

⒊对科技服务业进行提质增效,聚焦培育高技术服务业。

⒋对文化产业进行培育发展,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鼓励发展影视演艺产业,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

上述文化产业涉企项目的补助标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四)文化礼堂建设项目

对文化礼堂建设示范街道(乡镇)和市级文化礼堂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1.根据省、市文化礼堂建设要求及标准,对新评定为文化礼堂建设示范街道(乡镇)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⒉对新评定为市四星文化礼堂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⒊对新评定为市级文化礼堂的,根据文化礼堂建设地区类别给予补助,其中:一类地区补助8万元、二类地区补助5万元、三类地区补助3万元。

(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项目

对每年省委宣传部下达的各县(市、区)年度农村电影监管场次及统一供片放映场次,分区域安排场次补助资金。其中,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补助标准为125元/场,乐清市、瑞安市补助标准为50元/场,洞头区、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龙港市补助标准为30元/场。

(六)其他文化温州发展项目

对温州文博会、原“六大工程”等其他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根据年度文化温州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任务,结合财力情况对不同类别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

扶持资金实行年度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扶持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扶持资金的总体规模、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文化温州建设发展的实际,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下达程序

(一)扶持资金已经明确具体预算单位和预算金额的,直接列入该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二)扶持资金需要另行分配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预算建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年初预算确定的扶持资金额度内审核商定,并联合发文下达扶持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涉企资金根据市级产业政策要求安排,采用网络申报的方式,资金兑现程序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68号)规定执行。其他已出台管理办法的扶持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扶持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扶持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

扶持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将选择部分重大或重要的项目进行财政复核评价。对其中另行分配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进行重点绩效考评。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绩效好的扶持资金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扶持资金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十七条  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3年。《温州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文化大市“六大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文改〔2007〕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