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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18 08:04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优化调整。2020年6月,省政府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政办发〔2020〕28号),要求各地按《统一目录》对现有事项进行调整,增加相应的地方事项,完成综合执法事项公告并执行。

二、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完善协同机制,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要求,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项。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行使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城市绿化、房地产业、建筑业、历史建筑、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地震、气象、生态环境及农村环境卫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养犬管理等22个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事项清单分为两部分,一是全省统一行使的《统一目录》,共300个事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是我市梳理的《市级目录》,按照目前方案,共56个事项,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其中《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的2个事项,适用区域仅为鹿城、龙湾、瓯海、瑞安等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

根据本次调整,新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事项和交还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事项,均以通告公布施行之日为界,已经立案的,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尚未立案的,由调整后的部门行使职责,原部门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二)关于职责边界。本次处罚事项清单编制时,同步编制相应事项的职责边界清单。省统一目录中,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共4种模式。市级事项职责边界清单根据各事项特点(与行业监管的密切程度、是否易于发现等),参照省统一目录同类事项的模式编制。356项处罚事项中,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125项;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为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辅的119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为辅的106项;全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6项。

(三)关于动态调整。根据相关规定,省统一目录的调整分为两种情况:执法事项扩展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处罚内容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浙江省权力事项库对相应事项进行调整并抄告省综合执法办,省综合执法办对统一目录进行修改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省统一目录因以上两种情况发生调整后,我市同步执行调整后的统一目录。

对应省统一目录的调整,市级事项目录的调整也分为两种情况:因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新出台市级法规规章或因省级目录执法事项扩展,需增加市级法律依据事项的,由市司法局和市执法局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因法规规章修订行政处罚内容需要调整事项的,由市司法局和市执法局负责对市级目录进行修改并公布实施。

解读单位: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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