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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6 18:4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法律相关精神,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 号),我市专门成立了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小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对市政府令第143号进行修订,最终形成了《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7章,总体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和补偿安置方式。二是明确征收土地程序,细化并明确了用地报批前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了征地补偿、批后公告、补偿决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三是明确征地补偿,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完善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制度。重点对以下11个事项进行明确:

(一)关于适用范围。洞头区撤县建区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为统一市区征地管理,本管理办法将洞头区纳入市本级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将市区征地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关于征地主体。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管理办法明确征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做好辖区内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组织实施等征收土地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启动公告、补偿公告和批后公告,及落实征地政策等工作。

(三)关于部门职责。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土地承包权的调查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程序,本管理办法明确该事项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纳入征地管理,本管理办法将原143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订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四)关于征收土地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管理办法将征地程序从此前的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一批复”,调整为14个步骤,具体为:1.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信息;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30日;5.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回执函;6.根据听证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征地听证;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后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9.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应当符合上级的规定。对未签订的协议说明情况,并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程序;10.落实征地补偿费用;11.进行征地报批;12.取得征地批复后,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13.核定参加社保名额,按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用;14.及时进行交地等。

(五)关于村民小组问题。本管理办法明确,所有的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告。是否存在村民小组依照以下三个条件进行界定: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组织机构完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三是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和公共积累。未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的,土地所有权为生产队所属的生产大队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时按规定做好在村(社区)进行公告。

(六)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往先完成土地部分的征收程序,再对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条例实行征收拆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管理办法把农村村民住宅等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将其征收拆迁程序一并纳入到土地征收程序中,并要求在土地征收前签订拆迁协议。

(七)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本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用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鉴于目前各区(功能区)已经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补偿标准,考虑到各区(功能区)地域的差异性,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3〕101号),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各区(功能区)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同时为保持补偿政策统一性,由于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已包括安置补偿费,因此不管是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在开展建设用地评估时均需扣减房屋基底占地涉及的安置补助费。

(八)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各地要先行公布征地区片最新综合地价。我市已专门出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因此本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同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九)关于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为减少因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等方面产生的补偿标准纠纷,减少因规定不明确引起的抢种、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本管理办法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包干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尽可能罗列实行包干的内容。对建设用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一类区片包干费为10万元/亩,二类区片(洞头区)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包含在房屋补偿内,其建设用地不再予以补偿;建设用地涉及坟墓补偿标准为1.35万元/穴,涉及古树名木和文物,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涉及的其他特殊附着物,可根据评估予以补偿。对农用地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类区片包干费为2.5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包干费为2.5万元/亩,林地包干费为1.4万元/亩;设施农用地上现(残)值较高的生产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等附着物可根据评估予以补偿;林地涉及的林木种苗、设施农用地涉及的畜禽养殖等迁移费用,按实补偿。

(十)关于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将洞头区纳入市本级统一管理后,由于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已取消了留地安置,以留地补助替代,为有利于政策衔接,本管理办法增加了留地补助的内容。同时,本管理办法拓宽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处置方式,鼓励各地有偿收回或者置换安置房等方式加快消化存量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十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核给社保名额、社保费用补贴等事宜,将征地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障衔接的相关规定予以删除,具体办法按照人力社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将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和原市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统一,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为与新《土地管理法》内容保持一致,本管理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调整为社保保障补贴,补贴金额从原先按征地面积筹集调整为按参保人数筹集,核定名额时小数字后可保留一位,以便今后核算资金补助,提高参保人员补助精确性。同时,明确实行“人地对应”政策,严禁参保名额跨村转让。

三、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做好与新《土地管理法》、省市有关文件政策等平稳过渡,同步制定了《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社会保障有关资金筹集的衔接、有关税费缴纳的衔接等5个方面进行明确。

解读单位: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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