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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有关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07: 5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最多跑一地”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11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最多跑一地”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探索创新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最多跑一地”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对照“最多跑一地”改革理念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矛调中心建设在工作理念、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短板。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坚定改革方向,进一步推进县级矛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和运行。深刻领会“最多跑一地”改革的精神要义,全面把握矛调中心“三个平台”的功能定位,在打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发挥社会治理事件处置平台、社会风险研判平台的功能作用。按照省、市关于矛调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建设的标准要求,防止在硬件建设上重建设轻利用的现象。理顺矛调中心的管理体制,配强领导班子和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入驻部门条线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融合,加快推进“多中心”集成创新为“一中心”。

二、注重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矛调中心运行机制建设,优化工作流程,注重接访服务、诉讼服务、调解服务、劳动监察仲裁、行政复议、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衔接,创新联合调处、多元化解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运行模式,真正做实矛盾纠纷“一窗口受理、一揽子解决、全链条服务”。全面推进矛调中心信息化建设,以“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协同应用系统”的应用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协调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有效提升社会治理领域的整体智治水平。加强矛调中心运行情况的考核监督工作,聚焦部门作用发挥,推行奖优罚劣措施,有效解决部门间工作上的相互推诿、消极应付和群众重复访、越级访、长期访等问题,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三、加强调解工作,进一步夯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基础。积极推动县、乡、村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调解资源统筹整合力度,分类推进重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驻县级矛调中心,打造乡镇(街道)品牌调解工作室,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上下贯通的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选聘退休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等进入专职调解员队伍,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按件计奖”等方式扩大调解工作奖补范围、提升奖励额度,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出台政策举措鼓励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等形式,更好地发挥律师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治理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

四、强化联动共治,进一步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县级矛调中心的牵引带动作用,健全完善县(市、区)“一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村(社区)全科大网格工作体系,处理好内部层级之间的业务关系,做到矛盾调处化解分级处置、统一高效,避免上下级之间互相扯皮,真正把群众信访和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解决在当地。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探索在县级矛调中心设立代表联络室、品牌调解室等做法,组织人大代表走进矛调中心,接待群众信访、开展民意调查、宣传法律法规,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最多跑一地”改革工作宣传,引导群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以上审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2019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情况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

202011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个报告体现了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报告范围和内容基本符合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逐步摸清资源家底,不断规范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土地要素保障有力。但是目前仍存在自然资源分类管理体制达不到综合管理的目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机制仍未健全,耕地占补平衡的瓶颈难以突破等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持续深化机构改革及职能的转变融合,统筹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及时修订耕地破坏鉴定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林地占补平衡管理机制,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制定自然保护地负面清单,优化自然保护地项目建设流程。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针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明确开发者修复责任,督促其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定义务。

二、强化规划引领,着力夯实资源管理基础。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编好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规划。坚持“多规合一”,在精准保障产业、民生项目需求基础上为发展留好空间。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和计量定价标准,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推进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切实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时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形成真实、准确、现势性强的国土基础数据。加快自然资源数据中心建设,形成完整、统一、精准的自然资源“底图”,实现“一张图”管理。强化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完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

三、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动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做好相关审批权限的承接和下放工作,加强基层审批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形成规划用地“五多合一”改革亮点,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推动数字技术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优化“网上办”“掌上办”流程。深入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全国试点工作,利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全国示范城市的机会,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深入推进“标准海”试点和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确保早出成效。

四、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强化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健全土地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土地利用全程监督。完善土地整治规划,落实管理保护职能,加强有效管护。强化土地执法监管,严守耕地红线。高效推进做地出让,完善做地、储备、出让相结合的土地储备体系,提高做地储备出让计划的科学性。继续推进“转而未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存量土地消化清理,加大批后监管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尽早落地。深化“优地优用”制度改革,探索城市土地功能转变新路径和新型供地方式。

五、注重统筹协调,合力提高国有资产报告质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体系。严把综合报告、专项报告质量关,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处置权的委托、出租、转让、拍卖及收益收缴情况统计和分析,及时纳入相关专项报告。逐步将国有自然资源数据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有序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请市政府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以上审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11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市政府认真履行职能,明晰权责关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较好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改革创新走在全省前列。但是,《条例》贯彻实施仍存在电梯安全监管还不到位、配套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强化《条例》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公众的知晓率。着重对各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培训教育,增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大力开展实景教学,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期间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履行职责。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履行维保职责,制订维保方案,重视落实保养相关措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

三、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手段,做到“技防”与“人防”相结合,探索建立电梯智能监控平台,构建更为健全的监管体系。拓展监管视角,加大生产安装环节监管力度,依托专业机构对建筑设计、土建工程、安装质量开展严格检验。在电梯维护保养方面,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维保质量监管。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执法检查并开展“回头看”活动,增加随机抽查比重,做到检查动真格、隐患早发现、整改真到位、事故真规避。

四、强化配套保障措施。要结合日常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条例》配套政策。要创造条件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老旧电梯的更新予以支持。打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新增智能化监测装置、电梯维护保养等使用渠道,同时考虑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加速推进智能化监测装置安装。进一步充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奖罚机制,强化信用管理,树立行业标杆,促进电梯行业规范发展。

五、继续稳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协调,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做到“成熟一台,加装一台”,真正把这项惠民举措落到实处。要延续财政补助政策,协调处理好加装电梯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线迁移工程,尤其是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需要加装电梯单元的管线进行提升改造,切实减轻业主经济负担,降低加装电梯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要进一步明确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内容,确保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后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其安全使用。

请市政府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以上审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4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11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出台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业主自治能力逐步增强,物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条例》实施仍存在部分条款落地落实难,不少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难,执法力度和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领导,加快构筑完善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物业监管队伍建设,推动日常的物业监管、指导和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物业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物业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同时,进一步加强县(市、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和规范属地物业管理工作。

二、提质扩面,依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业委会选举的监督和指导,把好业委会主任及成员的素质关,规范提升业主自治管理水平。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性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指导管理,引导物业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升物业综合服务水平。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通过物业招投标管理、企业年审等市场监管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符合老旧小区实际、尊重居民意愿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物业管理方式,促进老旧小区管理的良性循环。严格规范新建安置房的物业管理,通过加强引导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切实提升安置房的物业服务质量。

三、改革创新,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条例》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拓展“红色管家”覆盖面,以党建引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创新社区管理新模式。推广联合执法进小区机制,加强综合执法监管,切实解决好小区内垃圾混投、车辆乱停、经营网点扰民、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等居民关切的问题,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逐步落实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行业要求的企业以及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司法简易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管的同时协助破解物业服务费收缴难的问题。

四、加强引导,营造贯彻实施良好氛围。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更加浓厚的氛围。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物业管理中的好做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加大对优秀业委会代表先进事迹等社会正能量的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业主自治组织规范化运作,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同时,强化警示震慑效应,以强有力的检查手段和惩处措施,倒逼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和业委会运作走向规范化、合法化。

请市政府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以上审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0111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成效明显,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正逐步建立。但也存在部门职能需要进一步理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存在结构性短缺、医养康养结合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统筹完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大养老”机制。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标准高质量编制我市养老事业“十四五”规划和远景目标,特别是认真谋划未来五年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发展,科学统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需求和空间布局。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资金。

二、做优做实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养老服务网络,明确属地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形成15分钟社区生活圈的空间布局。了解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活力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科技养老。加快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相关制度,完善助餐、助医、助巡访、助智能化功能,规范资金运行和配套功能区建设,并加强指导和监管。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配建要求,系统规范养老服务配建用房的交付、使用和管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大适老化改造。整合利用改造小区管理用房等存量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做大做强机构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设施。支持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产权清晰的闲置校舍、厂房等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办养老,提升医养、康养档次。出台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细则,完善公办(建)民营招投标规范化流程,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四、推进医养康养深度结合。加强政策集成集合,加快推进我市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着眼老年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需求,着力构建养生服务、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支持“养中有医”,鼓励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创新“支付+服务”模式,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以养减医”,让老年人足不出户便可得到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推进优质医养康养项目建设,打造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针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紧缺现状,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养老服务人员入职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家庭照护者培训,重点做好各类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和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推行持证上岗、职业技能鉴定,以队伍建设带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人才培训基地,探索与专业院校合作,出台优惠政策定向开展人才培养。扶持和发展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完善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管理,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注册登记、学习培训、资金保障和激励等制度,稳步推进“时间银行”,推动志愿者服务规范化。推进“以老养老、互助养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六、提升智慧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兼具数据地图分布、养老服务需求、数据分析等功能的智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对接“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和“城市大脑”,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保、医保、社会救助及市民卡等信息资源的对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大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强化精细精准管理。全面掌握老人基本信息和养老设施分布情况,对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智能化监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提高办学水平,满足老年人需求。

请市政府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以上审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