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0-0507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温政办〔2020〕79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01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01 – 2020 –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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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6 17:0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是温州市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各不超过5家。

第四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 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 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听取并审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拟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市评审办承担市评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负责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向市评委会报告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审议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组织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公示活动。

(四)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宣传、推广获评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评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监督获评企业(组织)规范使用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

第九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质量奖”“创新奖”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农林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由市评审办公开发布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组织初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推荐;对申报企业(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质量奖的,应当优先推荐。省、市直属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20家企业(组织)进入现场评审。

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应现场反馈给受评企业(组织),并由受评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

市评审办根据现场评审结果,确定不超过10家企业(组织)作为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提交市评委会。

第十七条 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工作报告,对前期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市评委会确定“质量奖”“创新奖”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按照相关产业政策予以褒奖。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广泛推广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树立质量标杆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根据需要对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督促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帮助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根据评估结果,不再具备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条件的企业(组织)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取消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或在获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后,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出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评审办提请市政府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获评企业(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需注明获评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并积极参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工作,发挥质量标杆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参与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二)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

(三)不收受评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参与评审对象的咨询服务。

(四)保守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日止。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67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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