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4/2020-0570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文 号: 温农发〔2020〕115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 统一编号: ZJCC65-20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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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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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农发〔20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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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 废止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2- 31 14: 0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局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1日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和送达等程序,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受理和送达的窗口设在温州市民中心(以下简称市民中心),我局行政审批处是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职能处室是行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局机关纪委是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各类投诉,会同纪检部门对各类投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按行政监察或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局法规处负责办理因实施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宜。

二、进驻大厅事项。我局进驻市民中心大厅行政许可事项共81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批流程见附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许可事项调整。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对进驻市民中心大厅审批事项或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的,需由各处室向局行政审批处提出申请,局行政审批处核准后提交市政务服务局,经市政务服务局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归口管理原则。行政审批坚持“一个入口、一个出口”原则,市民中心社会事务专区农业农村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是入驻事项受理唯一入口,我局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已进驻市民中心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我局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等窗口对外发布实施的事项数量,以及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须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持一致。

申请人依据我局发布的网上政务服务指南,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受理窗口提交办事申请,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职能处室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须经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至申请对象。

五、申请材料报送。报送行政许可材料前请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由受理窗口检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如存在要件不全等情况,要当面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待材料齐备后,按要求填写《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由受理窗口登记受理并报我局职能处室,即办件除外。

六、许可审查审批。职能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21个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温农发〔2020〕50号)开展审查、复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批复。审查、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通知单)和流程办理。如果服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视为放弃申请。

办理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理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送达方式主要采用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

送达决定书、批复文件的同时,应送达统一格式的回执,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收回存档。如决定书、批复文件是送给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由下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回执或按照系统有关工作规则办理。

行政许可内容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与浙里办APP上公开公示。

七、窗口人员管理。农业农村窗口人员(首席代表、窗口值守人员)实行AB岗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轮岗。窗口人员接受市政务服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双重领导,相关单位不得对窗口人员大厅工作期间安排额外工作任务。A岗人员无特殊事由不得擅自离岗,离岗需向市政务服务局、首席代表履行请销假手续,并通知B岗及时到岗,确保窗口工作时间内无空岗。

八、监督管理问责。首席代表应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监督管理,并每月向我局局长例会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年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进驻政务服务平台许可事项各职能处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各职能处室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处室、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一)拒绝进驻或者擅自退出政务服务平台的;

(二)瞒报、漏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致使政务服务平台进驻事项不全,应当受理事项未受理的,避开窗口私下受理的;

(三)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政务服务平台受理、承办事项超时限办结的;

(四)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或指定中介机构、指定购买商品、暗示当事人请托行为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因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国家赔偿的,我局履行赔偿责任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九、许可档案管理。受理窗口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按一事一卷原则归档。

本规则自2021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流程.docx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