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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5 07:5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问:改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问:为什么要改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答:我市原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近几年均无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空间狭窄。其他地市如杭州、宁波、湖州和丽水等兄弟地市都进行了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改革,将低保调标机制确定为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现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按一定比例挂钩,打开调标空间,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具体如何执行

答:从2020年12月1日起,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挂钩后全市各地按标准分二档执行,第一档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和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第二档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标准的90%确定执行。以后每年12月,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以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为依据,根据需要制定我市低保标准调标方案,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四、问: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

答:第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和瑞安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86元/人·月。

第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和龙港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14元/人·月。

五、问: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具体实施时间

答: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何保障

答: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温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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