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3 16:37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细则》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绿化法规体系包括《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我市城市绿化的目的和作用、绿化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自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且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均必须从实际出发才能出成效。当前,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规划城市绿线、落实控规中的绿化占地指标、绿化建设资金筹措、绿化建设过程监督、易地绿化建设补偿、后续设施维护等各项政策及具体措施如何实施到位,因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贯彻执行。为确保法规的现实意义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急需编制配套的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使绿化法规能得以更具体地实施和操作。另一方面,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是完善和保护城市绿化的必要途径,鉴于上海、杭州等城市在地方性法规《上海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的若干时间后均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亦非常有必要出台类似的文件。在此背景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着手起草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拟解决“附属绿地指标、绿化易地补偿、绿化建设过程监督、立体绿化政策、城市绿地地下公共空间开发”等具体实施问题,确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机制、公共绿地公示备案机制、居住区附属绿地公示机制”等制度。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附则4部分组成,其中总则3条、规划和建设14条、保护和管理13条、附则1条,全文共有31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细则》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基本一致,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第四条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由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绿化共同编制。为便于具体工作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三定方案,本条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分工和职责。按照专项规划有专业部门牵头编制,规划部门报送审批的原则,本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为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对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做了相关技术规定。

(三)关于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宽度。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控制标准。参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的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温瑞塘河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附属绿地率指标和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建设标准及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标准。第十二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往年绿地易地建设的情况分析,绿地易地建设首要难题是要解决用地的问题,建设经费倒在其次。故本次规定中特别强调城市绿化补偿费按照等量地价收取费用,可以保障在进行易地绿化建设时,征用或购买一定量的用地用于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包含两部分:地价和绿化工程造价两部分。地价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者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确定,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造价按照其项目所批概算中的绿地单方造价确定。

(五)关于立体绿化和地下空间利用开发。第十四条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根据适宜性原则,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温州市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对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结合本市实际和其他城市的做法(借鉴上海市)规定了本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开发。另外,《细则》第二十五条对立体绿化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绿化建设质量过程监管。第十六至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方面做了详细的一些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从其规定。第二款针对目前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资质放开管理试行的现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七)关于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对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进行了相关规定。

(八)关于公共绿地的验收、竣工备案入档公示和移交。第二十至二十三对公共绿地的验收、录入信息系统及公示、移交和养护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九)关于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对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居住区附属绿地要求建立永久公示。改造提升类的绿化工程项目在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降低绿地率。

(十)关于古树名木。第二十八条为古树名木补充条款,对古树名木保护做了相应规定。第二款结合园林城市评审指标,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十一)关于绿化信息平台建设。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对绿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共享、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适用范围、期限

《细则》适用范围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原文: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