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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7 15:1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要求,市政府对市区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于10月份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吸引人才落户市区,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019年7月以后,国家和省政府对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我市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暂行规定》施行1年以来的经验得失,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形成《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送审稿)》,2020年3月分别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保持原《暂行规定》的框架不变,共17条,仍由三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市区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市区的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市区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涉及的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解读说明如下:

一是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比照省内杭州、宁波等地的人才落户政策,我市执行更为宽松的条件,以吸引更多人才类人员在我市落户,因此,对规定中的直接落户人才条件做进一步放宽,将人才引进落户的“先落户后择业”范畴,从持本科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是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为更好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在保留夫妻、子女和父母“三投靠”只需具备家庭户口低门槛的基础上,又取消了《暂行规定》中对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迁入落户中的被投靠(照顾)父母的年龄要求和人员限制要求。

三是进一步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和居住社保(就业)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由《暂行规定》中的“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将租赁私房也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并且规定,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办理落户(在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同时,为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大力推动重点群体(重点群体指“农村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五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社保(就业)落户条款进行调整,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只要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即可落户。

四是进一步放宽了在落户地的选择。放宽了单位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将“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明确写入《送审稿》;为体现对高端人才的照顾原则,规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随迁家属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设置了明确的兜底条款,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如果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亲友投靠落户条件,可以在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五是新设了投资和个人创业人员落户条款,并允许配偶子女随迁,为此类具备经营条件但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对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举家迁徙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六是新设了退役军人就业落户的规定,退役军人只要在市区有就业单位,即可申请落户,体现了对参军进入城镇人员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七是新设了一条政策性落户条款,即将“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未超过2年的五星级志愿者”纳入政策性落户人员范畴。

八是对县(市)落户规定的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必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执行“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的政策。

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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