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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07 10:13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背景及依据

为解决我市量大面广众多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不足、经营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难题,2013年我市率全省之先开展小微企业园建设,走出了一条以小微企业园建设带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并始终走在全省前列。虽然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部分小微企业园企业入园把关不严、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园区企业发展不快、属地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市委巡察办针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展为期三个月专项巡察。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9〕28 号)精神和专项巡察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把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小而专、小而高、小而好”的企业成长、产业培育平台,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规划建设、园区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落实等工作水平为着力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严格园区规划标准、严格企业入园标准、严格企业综合评价、严格园区绩效管理、规范厂房使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开展园区对标整治、规范智慧园区建设、严格安全环保管理、建立“三位一体”机制等十项内容,在园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评价以及工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更刚性的要求。

(一)规划建设标准更高。一是提升规划建设水平。第一条要求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单个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比例为5-7%,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为15-25%。明确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最多不超过两个。二是严格企业入园标准。第二条要求入园制造业企业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投产期满企业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分别应达到200万、400万、15万元的最低要求。同时,要求属地乡镇(街道)、产业平台和县级小微企业园联席会议严格把好企业入园关。三是规范“智慧园区”建设要求。第八条要求新建的小微企业园一律同步规划建设智慧化管理系统。已建成的小微企业园也要逐步达到相应的智慧化园区建设标准。

(二)园区运营管理更严一是严格公配服务机构设置。第十条要求100亩以上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100亩以下未建立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园应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二是严格厂房转让租赁要求。第五条要求厂房出租或转让应通过企业入园前签订的《企业入园管理合同》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入园企业购得小微企业园厂房后未经乡镇(街道)、产业平台批准不得转让;如需转让,由属地政府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进行优先回购;厂房一次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承租、受让企业应符合入园标准。三是严格园区安全环保要求。第九条明确入园企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属地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相应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清退。

(三)绩效评价举措更实。一是实行综合评价全覆盖。第三条要求入园二年以上的企业一律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按评价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加强对优质企业的正向激励,突出对D档企业的反向倒逼。二是严格园区绩效管理。第四条市级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星级园区评定,县级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对三星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园进行奖励,对D档小微企业园或按《项目管理合同》承诺的产值、税收等标准履约不到位的小微企业园,给予黄牌警示,约谈相关责任人,并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三是限定园区整治时间。第七条要求属地政府对已建小微企业园未能达到《措施》和《项目管理合同》要求,或绩效评价为D档的,一律进行整改提升,并制定已建小微企业园整改提升方案,整改工作最迟于2020年底完成。

(四)责任落实机制更优。一是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第六条要求属地政府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动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园区生产生活有序运转。二是强化督查巡察机制。第六条要求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专项巡察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建立“三位一体”运行机制。第十条明确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代表机构、属地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等三方在园区管理、监督、服务方面的职责。

三、相关主体如何理解

(一)企业主体:第一,每个小微企业园均有自己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入园产业要求。作为入园企业主体,主要产品以及所在行业首先必须符合该小微企业园的产业定位才有资格入园;第二,入园投资强度、年度亩均产出和年度亩均税收必须不低于该小微企业园的入园标准要求;第三,入园前必须与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乡镇街道等三方共同签订《入园管理合同》,明确投资强度和产出标准、厂房转让转租、强制企业退出园区情况等相关要求,统一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工作,服从园区统一管理。第四,明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求加强自身安全,履责到位。第五,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安全环保等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二)开发建设主体:第一,要做好园区建设规划,完善员工宿舍、食堂、商务中心等生产性生活性公共配套设施,严格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 5-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15-25%的规定要求。第二,建立园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 T/ZAⅡ015-2019》规范,同步推进数字园区建设,实现园区管理的专业化、数字化、智慧化,借用科技手段,着力提高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第三,按照入园标准条件,配合乡镇街道(产业平台)做好入园企业的筛选工作,与入园企业、乡镇街道一同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自觉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入园管理合同》等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自觉配合和接受属地乡镇街道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综合绩效评价、星级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履责,加强对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乡镇街道: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严格制定入园标准,并按照入园标准做好企业入园筛选工作,牵头做好《企业入园管理合同》的三方签订;二是负责对入园企业(业主委员会)、建设开发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园区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三是负责对入园企业、建设开发单位的有关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四)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园区建设供地保障、规划建设、厂房出租转让、企业纳税、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建处置、生产经营、消防等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园区生产生活有序运转。自觉接受和配合小微企业园的专项巡察工作。

(五)县(市、区)小微园办:全面协调指导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入园企业审核把关,并做好向社会公示和最后名单确认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指导。

(六)县(市、区)政府:属地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 ,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监督落实。

解读单位: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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