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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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2009年,市政府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奠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然而,随着国有资产改革的不断推进,《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一)贯彻财政部有关规定的需要。近年来,财政部相继修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等,《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新的规定。 (二)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市政府于2019年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必要尽快出台《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 (三)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建设的需要。《暂行办法》施行已超过10年,根据《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规定应予以废止。出台《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为市域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物质保障。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温委发〔2018〕54号)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入管理、产权基础管理、资产报告与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创新: 一是细化国有资产分类。为适应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夯实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分类基础上,引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为开展分类管理和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奠定基础。 二是健全国有资产调剂机制。建设政府公物仓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对各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以及临时机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购置的资产等,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三是明确国有资产使用“禁止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事业单位不得进行与事业发展不相关的投资,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等。 四是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是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四、施行时间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0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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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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