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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拟推行“房票安置”
发布日期: 2020- 07- 08 15: 1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都市报 字体:[ ]

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透露,我市拟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拟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同时,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可参照执行。

市民若对《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可于7月16日前反馈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88838646,电子邮箱:179011775@qq.com。

票面价值及计息方式

《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其中,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的票面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房票持有期票面金额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指导利率LPR计息。另外,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自行确定。

票额不足可贷款有结余可变现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写入了六条房票使用规则。

一是实名持有。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或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二是金融配套。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三是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领取货币,但购房剩余额度高于房票票面额度15%的,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

同时明确了限期使用、跨区流转、严禁套现等方面的使用规则。

可享货币及购房奖励

为有效推行房票安置,《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和购房奖励政策。例如,在货币奖励方面,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后,给予货币化安置权益15%以内的奖励;原已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再次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计算后,给予安置补偿权益5%的奖励等。

而在购房奖励方面,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是可以在市区范围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二是选择在征收片区认购政府定价的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套型面积按应安置面积控制。

另外,《意见(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安置房源筹集、房票结算、税收优惠政策、公积金支持政策等拟定了相关规定。

(记者 张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