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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4 16:27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位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出台已久,温州至今尚未有关于城市节水的相关条例,温州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亟待出台一份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来规范我市节水监督、管理和非常规水利用,以此进一步提升我市的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推动我市节水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升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拟解决“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非常规水利用和节水奖励、惩罚”等具体实施办法。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由总则、节约用水促进和监督、节约用水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奖励和惩罚共5部分组成,其中总则涉及条款共6条、节约用水促进和监督涉及条款共13条、节约用水管理涉及条款共7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涉及条款共4条,奖励和惩罚涉及条款共4条,全文共计34条。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二条;

2、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市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条。

3、第四至六条阐述了节水工作遵循的原则、指导思想和组织实施。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至第七条。

(二)第二章节约用水促进和监督部分

1、第七条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八条和市具体实际,明确了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同时为便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无缝对接,增加“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2、第八条规定了用水定额的制订程序和制订依据,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条修改。

3、第九条明确了禁用非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的规定。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七条。

4、第十至十一条明确了用水户缴纳水费、节约用水的义务。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条。

5、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已建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考虑我市“三同时”工作主要由住建委负责实施,涉及部门较多,用“相关职能部门”代替“具体部门”。

6、第十三条明确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的计量设施安装标准。参考《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考虑历史原因,为便于抄表和检修,减少对用户的干扰。改“计量到户”为“水表出户、计量到户”。

7、第十四条明确了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

8、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业用水的要求,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九条。

9、第十六条明确了对高耗水服务业和工业的节水要求。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对高耗水服务业和工业增加了鼓励性条款,达到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效果。

10、第十七条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八条。

11、第十八条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济和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七条。

12、第十九条明确了非居民用水户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要求。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不同规模用水户有效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时间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三)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部分

1、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了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实行水价分类管理,明确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收入部分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财综〔2012〕27号文件精神修订。

2、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自备水源户的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管理,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一条。

3、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用户计划的核定标准、下达要求和调整计划流程。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三条。

4、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建设施工单位申请用水计划的要求。结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表43 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部分修订,以加强对建设施工用水管理,达到节水目的。

5、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非居民用水户提供统计报表、配合节水监督的义务。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八条。

(四)第四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部分

第二十七至三十条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建设回用水设施,分质分区供水,实现中水回用;明确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并要采用节水设备。套用《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五)第五章奖励和惩罚部分

1、第三十一条明确节水管理的奖励制度。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内容制定奖励。

2、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非居民用水计划(定额)用水量实行奖惩的制度。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为鼓励用水户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工作,明确了奖励内容。

3、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的返还要求。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的返还要求。

4、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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