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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4 16:46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位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出台已久,温州至今尚未有关于城市供水的相关条例。按照创建省节水型城市的要求,迫切需要一份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供水纲领性文件,来规范我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供水经营管理活动,以此来进一步提升我市的供水行业管理水平,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出台目的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拟解决“我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和供水经营管理活动”等具体实施办法。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由总则、城市供水水源管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其中总则涉及条款共5条、城市供水水源管理涉及条款共4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涉及条款共15条、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涉及条款共14条,附则涉及条款共3条,全文总计41条。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其中第一条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内容,强化用水效率,增加“提高用水效率”。

2、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水的政策导向和内容,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内容,结合温州市实际,增加“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

3、第五条明确了城市供水工作原则,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

(二)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部分

1、第六条明确了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2、第七条明确了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合并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内容,并增加“城市发展的需要原则”。

3、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城市供水水源地的责任单位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规定依据,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

(三)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部分

1、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供水工程的受益主体、相关标准和规范,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内容。

2、第十四条规定了城市供水规划配套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维护管理。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时结合温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起步较晚,管理水平处于全省落后地位,且用户基数较大,二次供水水质问题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为推进专业化管理工作,增加“积极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水表出户、计量到户”。

3、第十五条明确了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第十六条明确了供水计量表外的供水设施的验收、使用原则,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同时为增强自建供水设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顺利验收,增加“为便于管理,用户宜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主动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

5、第十七条规定了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连接的适用和禁止内容,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第十八条明确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任何改造城市供水管道和设施的行为,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民用就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6.2.2条款内容,为推广节能新技术,为二次供水改造提供支持,避免对公共供水管网的影响,增加“设置节能非间接加压的,需征得供水企业同意,避免对公共供水管道水压、水质造成影响。”。

7、第十九条明确和细化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划分。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8、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规定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措施,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9、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迁移和拆除流程,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0、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计费水表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的使用权限、管理和维护。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四)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部分

1、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明确了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制度、供水水压测压点设置和监督、供水设施清洗和消毒等内容,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2、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城市供水水压标准和保障供水具体要求,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增加“不能临时中断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建储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3、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城市供水管网抢修具体事宜,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第三十条明确了一户一表计量制管理,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水表安装在室内,部分市政、园林、环卫用水未装计量表,为便于市政公用设施用水管理,减少干扰用户、精确计量、抄表和检修便利,改“计量到户”为“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并增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市政、园林、环卫等其他用水应装表计量”。

5、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水价管理规定,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节水要求,增加“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推进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

6、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用水双方应签订供用水合同。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第三十三条是新增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计量异议时可申请检定仲裁或计量天调解,有效保证计价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8、第三十四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用户水表管理要求,避免户名与水表登记信息不一致情况,利于节水管理;

9、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城市用水用户的禁止行为。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0、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供水设备、管材、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相关标准,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依法监督和检查。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1、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节水措施的推行工作。参考《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增加“督促城市供水企业推行分区计量管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漏损率指标”。

12、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供水设施损坏赔偿内容,细化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条款内容,便于实操,减少纠纷。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

1、第三十九、四十条为名词解释和参考执行对象,套用《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2、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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