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1/2020-0328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文 号: 温政办〔2020〕72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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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文 号: 温政办〔20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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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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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28 19: 1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含用海,下同)、创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  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区块线是为保障工业用地的规划底线空间和工业经济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线,线内工业用地实施严格管控、占一补一;二级区块线作为一级区块线的补充,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现状工业用地总规模而划定的工业用地管控线,线内的工业用地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具体划定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五条  全市区块线划定总规模不少于240平方公里,其中一级区块线划定总规模不少于180平方公里,二级区块线根据现状工业用地布局、一级区块线内未建工业用地数量以及工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情况划定。符合国土空间总体布局要求、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应划入一级区块线,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较小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区块线内。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区块线。

第六条  一级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占比低于60%的,应结合详细规划要求,在2022年前调整到位。二级区块线内现状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区块总面积的60%。

第七条  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研究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并分解下达各地划定规模任务;

(二)各县(市、区)负责拟定辖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并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具体范围;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审查、统筹汇总各县(市、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四)公开公示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五)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块线划定方案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前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门户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成果。

第九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需遵循“划定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县(市、区)一级区块线的局部调整须落实总量占补平衡,补划后区块线划定规模不减少;确实无法在本区域内落实占补平衡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实施跨区域平衡。

第十条  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级区块线调整:由县(市、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二级区块线调整:由各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部门备案。调整后本辖区现状工业用地面积减少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在审批前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在门户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部门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必要修订。

因城市发展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适时对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和各县(市、区)区块线划定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用地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一级区块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和现状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除确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公共绿地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因产业发展需要,经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但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布局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二级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因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或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功能的,按局部调整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予以实施。二级区块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可实施技改和厂房改扩建,满足生产需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确定的各地划定规模任务、划定的区块线及其范围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温州市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pdf

2.温州市工业区块线划定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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