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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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创新型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快浙南科技城打造科技高地的步伐,2016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明确了创新型产业用地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2018年,市委市政府将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相关政策适用范围扩展至“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 等五大平台。 81号文件的制定出台,为我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为相关项目顺利落地提供了政策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各区政府陆续向市政府申请在上述范围外落地创新型产业项目。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区创新型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范围和区域布局,细化管理措施,市政府启动了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更新起草工作,并于8月26日正式印发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函〔2020〕21号),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意见》在产业范围和区域布局方面的调整有哪些? 答:在产业范围方面,温政办函〔2020〕21号文件将创新型产业的范围在原来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基础上,增加了“检验、检测、认证”等产业内容。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发展的创新型产业的目录。在区域布局方面,明确在现有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五大创新型产业重点平台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在炬光园工业区、鞋都三期、高新区农业示范单元等产业片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布局一定量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控制在各区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三、《实施意见》在产业用地的标准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81号文件中,对创新型产业的投入产出标准未作明确的指标性规定,只是明确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出让时确定地块的投入产出标准。本次出台的温政办函〔2020〕21号文件,根据标准地相关要求,明确了创新型产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50 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5 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此外,各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针对不同产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 在容积率方面,由按原来的1.6-2.8进行控制调整为容积率不低于2.0。 四、在产权分割方面,《实施意见》作了哪些调整? 答:在产权分割方面,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新型产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为增加政策的支持力度,温政办函〔2020〕21号文件明确“总计容建筑规模30000平方米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允许建成竣工后按照层或幢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建筑规模;科创平台、孵化器等采取租赁方式运营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入驻企业孵化成功后,经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层或幢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 ,同时对相关的分割转让对象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实施意见》在地价确定方面是否有所改变? 答:为适应新的管理措施需要,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起始地价确定方式由原来的“在不低于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研究确定”,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同地段市场商务办公楼面价的20%确定,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同地段市场商务办公楼面价的30%确定,但整体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同时为鼓励新型的供地方式,缩短出让周期,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其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六、《实施意见》在履约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 答:为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集约、高效、依约利用,温政办函〔2020〕21号文件在用地履约监管方面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充分的衔接,对创新型产业用地严格落实双合同履约管理。明确规定《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中必须要载明项目开发利用及产权管理的控制性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对达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违约责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并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按标准地相关要求落实信用联合惩戒。同时,强化属地政府的履约监管责任,明确将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履约管理情况纳入工业项目履约管理年度专项审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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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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