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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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市政府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4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决定今年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用农业年产值倍数法和价格因素修正法两种方法进行测算,最终定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9万元/亩。 二、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 三、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洞头区撤县建区的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为统一市区征地管理,将洞头区纳入本次温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并公布。市区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四、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调整 一类区片从7.2-8.4万元/亩提高至9万元/亩,二类区片从3-5.88万元/亩提高至3.6-5.9万元/亩,具体如下: 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定为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定为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定为1.4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定为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定为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定为2.2万元/亩。 五、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执行时间及政策衔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时间与省政府文件保持一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执行后,涉及新老政策实施衔接等问题,将在下一步衔接意见中明确。 解读单位:市资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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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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