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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部门出台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规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9- 04 12: 5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商报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9月2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征集意见。该通知在优化装修设计管理、规范全装修住宅销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六个方面对商品房预售全装修进行了规范。

鼓励房开公司提供

个性化的菜单式装修服务

在装修标准选择方面,规定了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提供1个经济适用的基本装修标准方案。在此基础上,房开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自主提供若干升级装修标准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满3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确定仍未售出房源的装修方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自愿协商,提供个性化的菜单式装修服务。各装修方案均附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清单。

装潢材料避免采用

“同等档次”等类似表述

《通知》对于宣传公示进行了细化,房开公司在销售宣传和信息公示时应充分告知购房人项目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在申领预售许可的销售方案中说明所有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内容。

在销售现场、样板房的醒目位置对包括设计说明和主要建筑施工图、装修标准、材料设备清单和交付标准等信息的所有装修方案进行公示;清单应明确主要室内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名称及具体品牌、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

清单内同一材料设备有多个备选的,均予以列出,档次基本一致,避免采用 “同等档次”等类似表述。住宅小区规划总平设计图纸也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说明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设计方案及主要材料设备以实物、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效果展示。

样板房实行“可见即可得”

禁止加装软装和家具

《通知》规定,对于交付样板房要按1:1要求真实反映户型真实结构、空间尺寸、装修内容、施工质量和交付标准,标注室内主要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等信息,对于定制产品,也予以注明。非交付标准的内容,包括软装、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不应在交付样板房内加装,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除了石材等天然装饰材料的色调花纹允许有同产地、同品种内的合理自然偏差外,全装修住宅实际交付标准应不低于交付样板房展示标准和预售合同约定。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应自全装修商品房集中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付样板房宜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销售时约定该购房者延迟到保留期满后入住。

交付样板房拆除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用高清摄影、公证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提前1个月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和复制移位信息,并书面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群体性事件

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强化惩处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等部门积极协调,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力度。对有质量重大缺陷、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等情形的,属地住建部门应依法及时严肃查处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和个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按《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抄告市场监督、土地出让管理等部门,要求进行联合惩戒。对于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应穿透项目公司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相应处理。(记者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