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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5 09:39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补助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是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拟联合出台该《文件》。

本次出台的《文件》的是对《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社〔2011〕876号)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管理方式改变,原促进就业资金采用财政专户管理方式,2020年3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要求,撤销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二是近年来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变动较大,中央、省级均出台新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市级管理办法需要及时修订。

二、适用《文件》的对象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就业创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其他支出。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章二十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依据、相关概念和工作原则等。

《文件》的上位文件依据是《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温州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工作原则。

(二)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共七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相关政策依据文件和不得列支的范围等。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的享受对象、条件和标准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招引“510计划”攻坚行动 助力“百万人才聚温州”的方案>的通知》(温委人〔2020〕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今后如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目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公用经费性质的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三)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三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等。

财政、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人社部门根据就业创业工作年度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流程,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第四章“资金绩效与监督”,共五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开等。

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单位自评和财政复评,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第五章“附则”,共二条,明确了各区的政策制定和《文件》的实施时间、原文件的废止等。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社〔2011〕87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社会保障处 李依哲,联系电话:0577-88509712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5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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