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提醒
温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发布日期: 2021- 01- 06 08: 5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日报 字体:[ ]

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牢牢守住疫情防控防线,参照省疫情防控办《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措施指引》(省疫情防控办〔2020〕135号),市疫情防控办组织专家修订了《温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需要戴口罩的情形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

3.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机构的外来人员。

4.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火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5.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6.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7.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9.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 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10.会议等室内聚集性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规定。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