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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文件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1-10-19 10:26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并牵头推进农民建房“一件事”,农民建房办事涉及环节多、事项多、部门多,且过程较长、情况复杂,亟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职责,细化审批备案各环节中的办理操作要求,规范办事全过程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7号)均要求要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优化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特起草本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6个部分:

1.明确审批备案职责。按照三定职能,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指导农民建房宅基地资格权、“一户一宅”要求等条件审查。

2.明确审批备案原则。按照一户一宅、资格到人、联审联办、快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工作。

3.明确审批备案程序。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九、办理流程”有关内容。

4.明确审批备案监管。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九、办理流程”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文件“一、高度重视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二、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文件“二、加强沟通衔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三)指导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五)加强宅基地及农民建房监管”有关内容。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加强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落实农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科学开展年度建房需求调查和指标落实,加强宅基地档案备案管理。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电话0577-8896267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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