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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0 17:25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0月13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本办法的出台一是为了健全完善城市供节水法规制度建设。目前《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仅有部分特种用水的内容,温州至今暂未出台有关城市特种用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为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需要。2020年温州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时,专家组明确提出要在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前出台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引导特种行业用水,强化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城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明确供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利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拟加强特种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并推进特种用水具体措施的落地和实施。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有9条。

1.第一条明确了特种用水的具体范围,由于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政策等因素时常发生变化,特种行业的范围也随之变化,用水情况比较复杂,浙江省现行的特种用水行业包括高尔夫球场、水疗、桑拿等,参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条,另外根据温州租赁市场现状,实际水费缴款人往往是被承租人,故将被承租人或其他相关人纳入适用对象;

3.第三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特种用水管理机制,依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鉴于省内其他地市尚无出台特种用水管理办法,参照外省其他地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如安庆市、阜阳市、银川市。

4.第四条规定了特种用水计量收费部门和特种用水户的管理要求,参照《温州市区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有效促进城市节约用水;

5.第五条明确了新建、扩建、改建的特种用水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实施,参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六条,从源头上落实节水措施,提升水资源利用率; 

6.第六条明确了特种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分级计量、分类计价的要求,参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并套用四川各地、广州等供水条例内容,结合温州特种行业实际编写。    

举例说明:一、特种用水户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的,若月用水量为1000吨,则月水费(元)=月用水量×特种用水单价=1000×7.45=7450;二、贸易结算总表后安装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若该企业的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为1000吨,其中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用水量为300吨,则月水费(元)=特种用水计量分表月用水量×特种用水单价+(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特种用水计量分表月用水量)×一般企业用水单价=300×7.45+(1000-300)×4.55=5420;三、某企业存在特种用水,但未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或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若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为1000吨,则月水费(元)=贸易结算总表月用水量×月用水单价(取水价高的)=1000×7.45=7450。

7.第七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有举报的权利,并明确了举报受理部门,参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8.第八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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