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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7 09:27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2021年9月29日,《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正式制定发布,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温州新消费创新活力,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和《大力培育发展“温州新消费”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60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对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标准,对表国家和省最新促消费政策,提出了支持首发首秀、支持招引培育首店、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等创新举措,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加突出了集中优质消费资源和新模式新业态的政策导向。具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十条政策:

第一部分,聚焦首发首店经济。支持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在“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以及市区其他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在温州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的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聚集消费新资源。支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以及新认定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和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的;遴选新增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以及开展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且年销售额达标的,给予奖励。

第三部分,拓展新消费新业态。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网红店,年客单量达标的,达限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对纳统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以及达标的零售企业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和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奖励。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在市区设立或入驻(达标)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设免税店,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适用对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9月29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解读单位:温州市商务局

联系人:陈洁

联系方式:0577-8886329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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