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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29 17:3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设立第三方冷库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之规定,现将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特此通告。

附件:温州市第三方食品冷库备案名单.pdf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